2011年3月27日 星期日

象腿妹霸凌還嗆聲,真是搞不清楚狀況的小孩

今天看了新聞,這還真好笑啊,我不寫那象腿妹的名,仍以象腿妹作為代號稱呼好了。
根據新聞所描述的,我說一下我的觀點好了
象腿妹說已申請保護令,但是保護令,不是你想申請就申請的,例如家暴等,而請申請還要等法院許可,還有,既然是申請保護令,那你必須提出具體的"欲加害者",譬如老婆申請保護令,防範對象是丈夫,該案例如果要申請,那....對象是誰?諸位鄉民嗎?那光是名單就很驚人哦,新聞說有18萬人,那這18萬人的姓名,資料等等要填寫(須真實),既然牠要寫,那要不要我們這18萬人的資料都給他,請她寫個痛快?這還要配合警網實際調查有無加暴事實,保護令才能下來哦,很顯然的,保護令只是煙幕彈,當然也有例外的,譬如該女屬公眾人物(如立委之類的),具體收到恐嚇信及相關恐嚇內容,可以申請"警察保護",一般民眾可以申請嗎?也不是不行啦,你要先報案,當然這是屬刑事案件,可是光是原由,申請上去大概就被打回票了,畢竟事由是"霸凌他人遭人肉搜索",拜託,警力已經很吃緊了,哪還派得出警察來保護妳啊?當然,如果法官夠恐龍的話,算是例外。
還有她提到的人肉搜索個資違法問題,這有一個前提,就是妳的個資屬"非公開內容",譬如說,某甲不曾在網路上留下任何資料,但是資料卻在網路上被人盜用,或是原本是屬於"非公開資訊",如會員資料等等,但如果你為了網路交友,將個資貼上網,還貼了一堆自認為好看的照片襯托,很抱歉,這不算侵害個資,因為是妳自己要公開的,連霸凌影片也是妳自己傳上去的,不然的話,每個逛無名的鄉民都侵犯了個人祕密,無名小站可以關了。
還有就是那張和解書,這個問題可大了,敬告象腿妹,如果將來出事情,這張和解書就是罪證啊,為什麼?原因很簡單,這張和解書竟然有違約條款,而且是片面對被害者不利,因此可以解讀為"被害者在非自由意識的情況下,簽下該和解書",因此,該和解書自始無效,同時,只要被害者提告,該和解書就是恐嚇罪的罪證。
我不知道象腿妹的法律顧問是誰,但是如果閣下是找一個上過幾次法庭的人做諮詢,我建議妳,還是花點錢找律師吧,還有,很多人的錯誤觀念,以為有黑道當靠山,自己就很大了,幫幫忙吧,台灣有多少人在混黑道?他們是稀有動物嗎?去傳統市場丟顆汽油彈可以跑出十幾個角頭來砍人呢,如果真的出事,他們一定先跑,因為有案底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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